扬州旺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扬州商标注册成功后拥有哪些权利?
作者:扬州旺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4 08:52:05
企业发展需要商标的存在,而注册商标的意义就是在于商标的使用权利,那么扬州商标注册成功后拥有哪些权利?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明确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不管是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还是商标异议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有很多,如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是法定的构成要素、与他人在先权利是否冲突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是否与他人商标近似或相同。《商标注册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明确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准:
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要点:一是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二是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类似。
具体来说,对商标近似判断有以下几点原则性要求:
(1)判断标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也即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至于造成混淆和误认的,不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则可认定为近似商标。
(2)判断原则:隔离审查与整体观察原则。在认定引证商标与待审商标时是否相似时,要将两商标隔离审查而非摆放在同一个平面判断两者是否相似;此外,判断是否相似的时候对比主要部分,整体观察,即使引证商标与待审商标含有相同部分,不代表两者近似,还要看各自的显著部分是否近似。
(3)同时还要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收到别人的警告函,说自己涉嫌侵犯他人专利,这时候不要慌张,要自信的进行一下几项抗辩,才能真正的成功应对别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成为专利侵权的被告不是可耻的,但是没有积极的进行抗辩,就是一个笨被告的表现。专利侵权抗辩 在遇到专利诉讼时,首先要想到的抗辩就是诉讼时效的抗辩。
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持续侵权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一、专利合同抗辩 专利合同抗辩,是指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以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为理由进行侵权抗辩。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受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在合同双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确定责任时,应当由转让方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受让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辩的同时,要求追加合同的转让方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则应当将合同的转让方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让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另行通过合同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被告可以收集取得原告明示许可的证据,如许可合同、相关函件等,还可以收集得到原告默示许可的证据,例如,虽然没有签订许可合同,但原告曾指导实施其专利技术。
二、不视为侵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的抗辩 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出售后,第三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只有针对合法生产的专利产品才有穷竭,非法生产的产品不受此限。二是第一次销售必须是合法销售,即时经过专利权人或者是被他许可的人同意而合法的投入市场,而不是偷窃或者非法仿制而来的。三是进入流通领域后,穷竭的只是使用权、销售权和许诺销售权,制造权和进口权仍未穷竭。四是并非所有国家的专利法都明确承认专利权穷竭。
2、先用权抗辩在诉讼主张先用权的条件:一是技术来源,技术必须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的,或者是通过合法途径从他人那里取得的。二是使用技术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即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在申请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停止。在先的实施行为和准备行为必须是在专利权有效的领土范围内进行。
3、临时过境的抗辩4、科研使用的抗辩三、在先的实施行为和准备行为。
四、免赔事由的抗辩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的,并能举证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在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大部分情况下,都在争论一个问题,就是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是被告在侵权诉讼中最常见的抗辩。这就需要被告的法务人员、技术人员、及其聘请的律师,共同努力合理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正确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证明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并没有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六、公知技术的抗辩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的抗辩。
七、滥用专利权抗辩 获取专利权的抗辩和宣告无效的抗辩、专利终止的抗辩、恶意申请的抗辩寻找证据:
1、被控侵权人应当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调查,寻找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专利检索的范围,包括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专利文献,有关技术领域的专业期刊等。对现有技术的调查,主要是调查各类产品的说明书、广告、目录等,以确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有同类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2、应当审查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的授权文本,专利在申请阶段、复审阶段、无效阶段等的各种专利文件,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书等原始文件,通过这些文件可以了解原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的修改和变动情况。
八、被告之反诉“侵权人”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反诉无效或者将专利权人诉诸为另一案的被告,就是专利官司中的反诉。
九、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专利法第63条第2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篇:扬州商标注册的功能作用有哪些?
下一篇:扬州商标注册的类别分别有哪些?
- 宝应企业如何明智选择商标转让代理机构[ 2025-01-23 ]
- 广陵区企业商标注册类型详解[ 2025-01-22 ]
- 扬州企业商标管理警惕这些潜在风险[ 2025-01-21 ]
- 宝应集体商标需警惕的法律与合规风险[ 2025-01-20 ]
- 江都区个人商标转让办理指南[ 2025-01-19 ]
- 江都区集体商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指南[ 2025-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