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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个人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扬州旺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8 08:48:27
1为什么个人申请比企业申请贵?答从2010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陆续对代理机构发放网上申请的权利,大大提高了审查的速度,和降低了劳动成本,因此价格也对代理机构优惠了200元,但目前网上申请只针对企业,所以个人的比企业的贵。
2公司申请和个人申请有什么不同?答准备材料不同,个人:个体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材料(纸件),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网上直接提交。再次所有权不同,一个属于个人,一个属于公司。还有就是对个体申请受限制多点,申请的商标必须和经营范围相关,企业不受限制。但个人申请比较稳定,因为身份证是很少换的,企业的地址或者名称却容易变更,这样就增加了以后的变更费用。两者各有利弊,但商标的权利是一样的。
3价格为什么每家代理机构都不同?答商标申请规费:企业申请800元个人申请1000元。电子商务是每个企业发展的方向,淘宝本来就是一个血拼的市场,企业对淘宝的理解决定了价格的差异。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2次快递+税票+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代理费平均成本约100元左右,扬州商标注册服务周期较长,合理的选择服务价格也是买家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
4商标申请的流程是什么?确定商品或服务分类(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商标查询--制作申请文件---客户确认--递交申请---形式审查---下《受理通知书》---实审---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发《注册商标证》。
5商标加急是真的吗?商标局并无加急的业务,“加急”仅指提前拿到《受理通知书》,与商标申请的进程并无直接关系。我们知道商标申请主要要确定的是“申请日”,各地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商标局网上电子申请系统,无接缝、零时差当日即可提交商标申请。(当日即可确定申请日),“加急”业务是任何个人或企业直接去北京商标局面交文件的一种个人行为,与代理机构无任何代理关系,商标局会直接按照营业执照地址发文,未来十年由于企业地址的变更,会造成很多麻烦。特别急的事情可要求代理机构出具商标申请证明代替。
6怎么确认商标受通的真伪?答:盲查期内无法确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真伪,有些淘宝店所云的辨别真伪的方法仅适用于盲查期过后,因此按照商标注册的标准流程:签订代理合同、开具代理发票,才是正确的方式。
7盲查期有多久?答:盲查期的长短并不确定,一般为6个月左右,取决于“国家商标局”对数据的更新周期。
8什么时候可使用R标志?答: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9什么时候可使用TM标志?答TM标志代表这是您的注册商标;一般大家在提交商标后,使用TM标识,我们建议在盲查期过后再使用该标志。建议保留相关的使用证据,以备将来做证据使用。
10什么是商标分类表?确答:商标分类表全称叫《类似商品和服务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10版,见本站导航栏,是确定商标分类的基本依据。例如:“服装”在25大类里的2501类似群;“茶”在30大类3002类似群;“葡萄酒”在33大类的3301类似群。
11原来为什么只拿身份证申请就可以,现在就不可以?答:因为恶意抢注,和大量申请,是很需要商标的客户群都申请不了商标,大大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国家商标局针对这些情况,在2007年2月份作出决定,取消个人只用身份证就可以申请的条件。所以现在不可以,但有个体营业执照的个体户,还是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的。
12商标找你们代理能保证成功吗?。答:不能,任何商标申请都存在风险,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只能帮您降低风险。
13商标申请存在哪些风险?答:商标申请过程中存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三到四个月的盲查期,此期间申请的商标在商标查询系统查询不到。
2、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国家商标局审查员的主观臆断。
3、外国商标进入中国享有的优先权问题。
4、当一件商标,包含要素是两或两部分以上时,注册风险会加大,这是因为商标审查是分开审查,只要一部分要素审查没通过,整个商标驳回。
5、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后,进入三个月的公告期,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任何商标提出异议。
6、乙方已告知甲方商标有风险或驳回可能性大,但甲方仍然坚持申请。
以上六点为常见的商标申请风险,此风险由乙方事先告知甲方,由甲方作出选择。
很多本地特产注册商标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还同时规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扬州商标注册。专业从事商标注册、商标复议、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变更,续展,注销。
商标或者部分商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人享有专有权。国际市场上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那么,商标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吗?有什么要求?我们想推广一套记忆系统。因为资金不够,我们暂时不打算注册公司,但我们想申请品牌,这有利于我们对外宣传。对不起,我可以不用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品名吗?如果你能申请一个商号,其他人能用我们的商号注册一家公司吗?
商标可以以个人名义使用。商标是用来区别经营者的品牌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根据中国商标法,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扬州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所使用商标的商品种类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为多种商品申请同一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交。下列条件适用于商标: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律要件。
二、商标使用的文件、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
三、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志。个人名称可以申请商标。以下是几种类型的商标申请:
1.个体工商户:以许可证上登记的负责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或者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所需材料: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申请。所需材料:合伙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3.农村承包经营者:以承包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所需材料:承包商身份证;合同。依法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自然人:所需材料:经营者身份证、有关行政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件。商标局对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转让商标。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期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进行,并缴纳续期费。每次续签有效期为10年。续约次数没有限制。在此期间内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延长期内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并予以公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那么针对实施细则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针对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可知:
①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其中,a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提交新申请的时候,为加快审查进度,一般会在请求书中要求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会导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不会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里,我们讨论的a中情况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未提出实质审查的情况(有一些企业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可能不会要求实质审查,而在后期的市场调研过程中,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实审以及何时提出实审),则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文件即可。
②针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记载的“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毫无疑义,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针对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为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主动修改进行明确的说明,以下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专利法33条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
这样就有一个好处是,发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后期主动修改的时候只要不超范围就可重新划分保护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此处注意两点:第一,与优先权区分;第二,即使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B、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例如,在中国专利中规定,权利要求超10条的,每超一条增加150元的官费,这时候我们可以将几条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并列的形式写到一条权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拆开。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收费用。
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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